如何正确认定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去正确认定和计算毒品犯罪的数量呀?我遇到了相关的事情,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就是想知道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和方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在毒品犯罪案件里,毒品数量的认定计算十分关键。 首先,计算毒品数量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为准。那些不能查证属实的,比如只是道听途说,或者仅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其他证据证实的,就不能计算在内。 其次,原则上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因为毒品犯罪分子常通过掺杂质等手段加重分量或稀释贩卖,为严厉惩治犯罪,不论毒品杂质多少、纯度高低,一般按实际重量计算。《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再者,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这里的未经处理,指未经过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或者刑事处理。《刑法》第347条第7款有明确规定。 另外,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为掩护走私、运输毒品将其融于其他物品的,计算毒品数量时,其他物品不算入;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因掺假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要慎重量刑;计算毒品数量时,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如果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毒品,就需鉴定成分含量。 总之,毒品犯罪数量的认定计算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准确判断。 相关概念: 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