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在适用刑罚上有什么区别?
我想了解在法律层面上,运输毒品犯罪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在具体量刑的时候到底是怎么区分的。身边有个相关的案例,就挺好奇这几种毒品犯罪在刑罚适用上的差别,想具体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和区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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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案件在刑罚适用上既存在相同点,也有不同考量。 首先,从相同点来看,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并且在一些严重情形下量刑相同,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都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然而,运输毒品有其特殊性。走私、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源头,贩卖毒品直接造成毒品向社会扩散,而单纯实施运输行为,没有参加具体的走私、制造、贩卖毒品行为的,只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处于从属地位。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受人雇用的农民、无业人员或者妇女,这些人不是毒品的实际所有人,犯罪原因大多是经济困难、受人利诱或者胁迫,动机多是赚取少量运费,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所以,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不能简单以运输毒品数量的大小将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并列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应与其他几种毒品犯罪有所区别。 例如,在毒品数量未达到严重程度时,对于运输毒品的初犯、偶犯,且有证据证明其是受雇运输、主观恶性较小等情况,法院可能在量刑时会适当从轻处罚。 相关概念: 走私毒品: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 贩卖毒品: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单纯性运输毒品:指没有参加具体的走私、制造、贩卖毒品行为,仅仅实施运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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