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帮朋友做担保,签了相关合同。但我不知道这个担保物权的存续时间是多久,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呢?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我是不是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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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关于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挂钩。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果乙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未向甲主张债权,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就可能经过,此时乙再要求行使对丙房屋的抵押权,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 对于质权和留置权,虽然《民法典》没有像抵押权那样明确规定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联,但质权和留置权的行使也并非没有时间限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押财产损坏、灭失,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对于债权人和担保人都至关重要。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担保物权存续期间经过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人也应关注担保物权的存续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和方式,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总之,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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