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部分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多久?

我申请的商标部分被驳回了,不知道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复审。我担心错过时间就不能复审了,想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这个复审期限是怎样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截止,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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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部分驳回复审期限是一个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当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商标不符合规定,予以驳回时,申请人如果不服该驳回决定,就可以申请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所说的“十五日”就是商标部分驳回复审的法定申请期限,从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这十五日是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所以申请人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个期限来安排复审申请事宜,避免因逾期而丧失复审的权利。如果在这个期限内遇到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按时申请复审,后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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