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遗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扶养义务,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抚养、赡养义务,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等。比如,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却拒绝抚养,就可能符合这一主体要件。 其次是主观要件。犯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例如,行为人清楚知道自己对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却故意不提供生活所需,不照顾其生活,这种故意的心态就符合遗弃罪的主观要件。 再者是客体要件。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像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他们在家庭中本应得到平等的关爱和照顾,而遗弃行为破坏了这种平等权利,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