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在法律上准确表述为倒卖车票、船票罪。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车票、船票的正常发售和管理秩序对于保障公众的出行权益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序运行至关重要。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会干扰和破坏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这里的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像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名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也属于车票性质;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比如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外,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倒卖行为会侵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倒卖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这两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