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海难救助,通俗来讲,就是当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等在海上遭遇危险时,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援并使其脱离危险的行为。那么,海难救助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呢? 首先,存在海上危险。这里的海上危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或者臆想出来的。比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风暴、触礁等情况,导致船舶面临沉没的危险,这就属于海上危险。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适用的范围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这就明确了危险发生的空间范围。 其次,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都必须是自愿进行救助和接受救助的。救助方不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救助。例如,船员对本船的救助是其职务行为,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海难救助;而引航员在履行引航职责时的救助行为,也是基于合同义务,同样不属于海难救助。这种自愿性是海难救助的重要特征之一。 再者,救助要有效果。也就是说,救助行为必须使得被救助的财产脱离了危险或者部分脱离了危险。如果救助行为没有产生任何效果,被救助的财产最终还是全部损失了,那么救助方一般不能获得救助报酬。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救助没有效果,但救助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并且这种救助行为防止或者减轻了环境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救助方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特别补偿。我国《海商法》对救助有效果以及相关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救助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在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救助标的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这里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其他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只有救助这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才构成海难救助。 总之,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构成有效的海难救助,并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救助报酬或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