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生产有毒食品罪,是指生产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其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方面。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这意味着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不仅如此,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一些食品加工企业,如果其决策层集体决定在食品生产中添加有毒物质,那么该企业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为单位成为生产有毒食品罪的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销售的食品是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主动添加有毒物质;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知道可能存在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但为了利益而不管不顾。 再者是客体方面。生产有毒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生产有毒食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些制度。同时,有毒食品一旦流入市场,会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导致消费者出现各种疾病甚至危及生命。 最后是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是指那些根本不能食用或者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比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用盐、地沟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