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改制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改制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改制的程序。首先是申请阶段。企业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是最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主体,当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改制。而债权人在其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一旦裁定受理,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大管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接着是通知和公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在申报债权期间,管理人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企业有重整的可能,还可以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如果企业没有重整的可能性,就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