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接着是受理环节。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决定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之后进入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最后是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有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多种类型,具体根据审查情况来确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