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影响。但工厂说他们有免责理由,不用承担责任。我不太懂,想知道在法律上,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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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造成了环境污染侵权,相关责任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在发生这些自然灾害时,企业虽然有污染物排放,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并且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那么就可能免责。例如,一个化工企业因突发地震导致储存化学品的罐体破裂,化学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企业在地震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但仍无法避免污染发生,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免责。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比如受害人自己为了获取赔偿,故意破坏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污染发生,这种情况下污染者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侵权,那么污染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他既可以找污染者索赔,也可以找第三人索赔。比如,有人故意破坏了工厂的排污管道,导致污染物泄漏,这种情况就属于第三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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