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涉及自身人身和财产权利被侵犯的事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他们却做出了不予追究的决定。我想了解下这种“公诉转自诉”的案子,在证据方面具体有啥要求,证据范围又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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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关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1. 故意伤害案;2. 非法侵入住宅案;3. 侵犯通信自由案;4. 重婚案;5. 遗弃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而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证据要求,被害人要提起自诉需承担几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被告人对其实行的侵权事实,比如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其中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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