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里,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例外情形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表面上看似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依据法律规定并不构成侵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例外情形。 首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以善意且正当的方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并非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比如描述性使用,当使用商标是为了描述商品的特征、质量、数量等特点时,就属于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次是在先使用。如果他人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且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再者是权利用尽。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对于这些商品的进一步转售、分销等行为,商标权人无权再加以干涉。这是为了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避免商标权人对商品的二次销售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原则保障了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转,防止商标权的过度扩张。 最后是非商业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标的行为并非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在新闻报道、评论、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商标,一般也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因为这些使用行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性质,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