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有哪两种计税方法?


出口货物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一项税收政策。它对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货物退税主要有两种计税方法,分别是“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先征后退”税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这种方法是指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出口后,再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退还购进货物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