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公司项目,对出资这一块有些担心。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呢?我想具体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立案标准规定,心里好有个底,避免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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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没有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来虚假出资,又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把出资抽逃的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这种情况就会被立案追诉。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也会被立案。另外,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同样会被立案。还有,即使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要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也都要立案追诉。 这些立案标准就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在参与公司活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切不可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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