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毒干部庭上翻供,家属受贿翻供该怎么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家属受贿翻供的情况时,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翻供。翻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情况,前者完全否定原来的供述内容,后者则是在承认原供述事实的基础上,对一些情节进行辩解。 对于家属受贿翻供后的定罪,不能简单地依据翻供前后的某一次供述来判定。司法机关会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就意味着,即使家属进行了翻供,司法机关会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会收集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在内的各种证据,来还原受贿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存在,即使家属翻供,也不影响对其定罪。例如,有行贿人的证言、转账记录、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认定受贿事实。 另外,如果家属翻供是出于正当的理由,比如之前的供述是在受到威胁、引诱、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下作出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此时,司法机关会对之前的供述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会排除该供述,重新根据合法的证据来定罪。 然而,如果家属是恶意翻供,试图逃避法律制裁,而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那么其翻供行为可能不会被司法机关采信。司法机关会结合其他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定罪和量刑。在一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或家属为了减轻罪责而随意翻供,但又拿不出新的证据,最终法院还是依据充分的证据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总之,家属受贿翻供后的定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以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