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应由哪些法院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的立案法院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若华侨在国内结婚后去国外定居,国外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时,他们可以选择在国内当初结婚的地方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来立案。这里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其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华侨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国外法院因为管辖问题不受理,那么他们可以向一方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规定同样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 然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这体现了对于中国公民跨国婚姻离婚诉讼,国内法院有管辖权的保障。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另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双方都在国外但没有定居的情况下,离婚诉讼可以向原告或者被告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提起,此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明确了在涉及国内财产分割的涉外离婚案件中,立案法院的确定规则,依据的是相关的法律实践和规定。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立案法院的确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应仔细分析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