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追诉标准。 首先,我们解释一下这个罪名涉及的概念。国家机关公文,指的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比如命令、决定、通知等。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像工作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印章,则是国家机关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或者专用章。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罪的追诉标准,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虽未直接针对此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予以追诉。 这里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非法制作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通常会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处罚也会更重。 总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一旦实施此类行为,达到追诉标准,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