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创始股东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出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承诺出多少钱,就必须按时、按数把钱交齐,不然不仅要把钱补上,还要对其他按时出资的股东进行赔偿。 其次是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股东按照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等风险,股东只需要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股东无需负责。 再者是清算责任。当公司出现解散等情形时,股东需要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是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虽然这在实践中较难量化,但从法律层面来讲,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