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且愿意退赃会怎么量刑?
我之前参与了开设赌场的事情,现在特别后悔,也愿意把非法所得都退出来。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开设赌场后愿意退赃的情况下,法律会怎么给我量刑啊?心里一直很忐忑,希望能有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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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开设赌场罪是明确被禁止的行为。所谓开设赌场,通俗来讲,就是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开设赌场时间长、赌资数额巨大、参赌人员众多等情形。 而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非法获取的财物主动交还给被害人或者司法机关。退赃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也就是说,如果开设赌场的人主动退赃,法院在量刑时会将这一情节考虑进去,适当从轻处罚。 不过,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除了退赃情节外,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表现,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有累犯等情况。所以,开设赌场且愿意退赃的最终量刑,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情节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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