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存在一般授权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想委托别人帮我处理一些事务。我知道在民事诉讼里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可不清楚刑事诉讼是不是也有一般授权这种说法。要是有,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展开


在探讨刑事诉讼是否存在一般授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性的诉讼行为,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但不能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是很常见的概念。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 然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刑事诉讼主要是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我国刑事诉讼里,并没有“一般授权”这样的说法。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们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里辩护人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并非像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授权那样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区分。 另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样也不存在一般授权的概念,其权限是由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