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授权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场民事诉讼,听说有特别授权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特别授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在诉讼里能起到什么作用,我想了解一下特别授权的具体范围和相关规定,这样在委托代理人的时候心里能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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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授权是一种重要的委托授权方式。简单来说,特别授权就是当事人把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委托给代理人,让代理人可以在这些权利范围内替自己做出决定和进行相关诉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所涉及的事项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重大。比如承认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当事人同意对方提出的要求;放弃诉讼请求则是当事人不再主张自己原本提出的诉求;变更诉讼请求就是对原来的诉求进行修改。进行和解是指与对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提起反诉是针对对方的起诉提出相反的请求,上诉则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的要求。 与特别授权相对的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事务,比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但不能处理上述特别授权所包含的重要事项。当事人在进行特别授权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并且以书面形式表达清楚,这样才能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自己的意愿,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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