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和责任担保的期限是多久?
在了解一般担保人和责任担保的期限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才轮到保证人来还钱。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
关于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一般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那么一般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 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其主张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也就免除了。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之前的《担保法》规定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总之,担保期限对于一般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都非常重要。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该清楚了解担保期限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都应该谨慎对待担保期限的约定,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确或者期限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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