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我在广东,最近涉及婚姻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想了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婚姻案件在这些方面有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对我的案件处理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首先,在诉讼主体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利害关系人是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是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就清晰地界定了在宣告婚姻无效这类诉讼中,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该如何参与到诉讼当中。
在结婚登记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对该婚姻登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若结婚登记存在非本人意愿等情况,当事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就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夫妻双方在债务问题上要明确约定和举证。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人民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以保障子女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事实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婚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