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么算的?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在广西,护理费赔偿标准的计算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为护理费的赔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计算护理费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护理人员月工资为5000元,护理了一个月,那么护理费就是5000元。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人员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例如在广西某地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是每天150元,护理期限是30天,那么护理费就是150×30 = 4500元。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不同的护理级别对应的护理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这意味着如果有相关机构的明确意见表明需要多人护理,那么护理费的计算就要考虑多人护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