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我去医院看病,治疗后感觉效果不好,怀疑可能遇到了医疗事故。现在和医院就赔偿等问题产生了纠纷,我想了解医院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怎么处理的,责任又是怎么追究的,有没有相关制度保障我的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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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过程中,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处理这些情况,保障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操作,并且因为这种失误给患者身体带来了伤害,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处理的流程一般如下。第一步是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二步是封存相关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此外,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三步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步是协商或诉讼解决。如果鉴定结果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处理流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医院也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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