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时财产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呢?


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配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 均等分割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过,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有所差别。例如,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照顾特定方权益原则: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比如,在分割财产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对子女的抚养付出较多,或者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倾向于另一方。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补偿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等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