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方法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的处理方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具体方式: 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归个人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协商优先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照顾相关方权益原则: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一方在婚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承担了更多照顾子女、老人的责任,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过错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均等分割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比如,对于一些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等财产,可能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分配给更有利于生产经营的一方,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 补偿原则: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此外,如果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