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配?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财产分配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通常归个人所有,不用分割。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且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分配方式如下: - **协议优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对财产进行分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 **法院判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一方在婚姻中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多分。同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另外,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这些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