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离婚时,财产判决该如何分割?


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财产。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这种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 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判决时会遵循一些法定原则: -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情况下会均等分割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的存款、房产等,原则上会平均分配给双方。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以及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比如,在分配房产时,如果女方抚养子女且没有其他稳定住所,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给女方。 -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例如,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得到更多份额。 - 给予补偿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还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