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的公司离婚时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资产分割时,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使其成为公司股东。比如,夫妻中一方是公司股东,双方商量好把部分出资转让给另一方,让另一方也成为公司股东,这种做法是被允许的。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外,还有作价补偿和拍卖分割等方式。作价补偿就是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拍卖分割则是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时,可以将其拍卖再对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概念: 出资额:就是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金数额。 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比如股东转让股权等事项通常需要股东会进行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