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数量较大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知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于涉及物品数量较大是怎么界定的。之前听说不同情况数量较大的标准不一样,我自己遇到了可能涉及数量较大的相关事情,不太清楚到底怎样算数量较大,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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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对“数量较大”作出统一、明确的具体界定。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涵盖的违法行为众多,不同的违法行为情形下,“数量较大”的衡量标准差异较大。 比如在涉及赌博类的治安违法行为中,依据《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赌资较大”。但该通知并非全国统一标准,各地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标准。像有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将“赌资较大”的标准设定得相对高一些。 再比如在涉及毒品类的治安案件中,对于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这里涉及到数量的衡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虽未明确提及“数量较大”,但从规定可以看出有一个数量的界限区分不同的处理情况。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物品的盗窃、抢夺等治安违法行为,在判断是否属于“数量较大”时,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在治安案件中,虽没有刑事犯罪那么严格的标准,但也会综合考虑物品的价值、数量等因素。各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数量较大”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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