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是如何进行分配的?


在物业合同纠纷中,涉及多方面的分配问题。首先是债务分配,如果被执行人为个人或者机构,当他们所有的财产都被法院查封用来还债,可还是不够偿还时,在钱都还完之前,已经拿到债权的人就有权参与分配剩余财产。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四百二十五条也指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是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例如,物业服务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且服务符合约定标准,就应当对其所履行的物业服务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在物业合同纠纷中,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取不合理等情况,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如第六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等 。第六十四条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视情况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物业合同纠纷的分配涉及债务、举证责任等多方面,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相关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出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人:接受动产质押的债权人。 质押财产:出质人交付给质权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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