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认定是如何调整与演变的?


在探讨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认定的调整与演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早期,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是相对承认的。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很多地区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群众的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大量存在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事实婚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一阶段的认定标准与之前有所不同,从“起诉时”变为“同居时”,更加注重同居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明确否定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然而,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虽然不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认定经历了从承认到限制承认再到不承认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反映了我国婚姻制度不断完善,更加注重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以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你处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建议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补办结婚登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