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是如何规定的?

我家小区有业主把自行车停在楼道里,还在电梯间贴小广告,占用了公共区域。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合不合法,《民法典》对此有啥规定,我们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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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公共区域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民法典》关于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业主公共区域。业主公共区域指的是小区内不属于单个业主所有,而是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像楼道、电梯间、小区道路、绿地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单个业主不能随意占用。 如果有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当出现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情况时,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管理和制止。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有业主占用公共区域,其他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恢复原状。如果该业主拒不履行,还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此外,受到侵害的业主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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