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清算中法院是如何进行清算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清算要法院介入。我不太清楚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具体做什么、怎么操作。想了解下法院在破产清算里是按照什么步骤、方式进行清算的,会不会很复杂,对我们公司后续影响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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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在整个过程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院进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和相关操作。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受理阶段。当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主要是看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接着是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来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清算事务等。管理人就像是一个“管家”,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接管、清理和估价等工作。《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之后是债权申报和确认。法院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让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法院会对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裁定确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重要平台。法院会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会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终结。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后,会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裁定认可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法院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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