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院是如何执行的?


公司破产法院执行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这里的管理人就像是破产程序中的“大管家”,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工作。 接着进入管理人接管与财产清查环节。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同时,要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编制债权表。这一步非常关键,它能让大家清楚地知道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底,欠了多少债。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平台。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重要事项。 之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再偿还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