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有债务法院会怎么判?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但是对方有一些债务,不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的时候会怎么判定。想知道法院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是如何区分哪些是需要双方一起承担,哪些是对方个人承担的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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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有债务的情况,法院的判决首先会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的债或者是一方为了家里日常开销等欠的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贷款,或者一方买家里日常用品欠的钱,都算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够还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各自分开了,那就由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好,法院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比如考虑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一般是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而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比如一方没经过对方同意,自己跑去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借的钱。这种情况下,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负债的一方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总之,法院在判定时,关键在于确定债务性质,以此来决定债务最终由谁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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