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是如何裁判的?
我最近对法律方面的事情比较关注,尤其想了解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在法院是怎么裁判的。想知道不同情节下具体会怎么量刑,以及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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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我国刑法已取消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如果非法收购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法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涉及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收购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举例来说,如果收购的是极度濒危的物种,或者大量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另外,如果是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判定,同样要参考多种因素。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相关概念: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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