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通知被起诉人的?


法院通知被起诉人通常会采用多种法定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这就好比快递员把包裹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法院会派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被起诉人。如果被起诉人本人不在,也可以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也是一种情况。当被起诉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就像是快递员到了收件人家,收件人拒不开门,快递员按照规定把包裹放在门口,并记录下来,也算是完成了送达。 委托送达则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法院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比如被起诉人在外地,当地法院就可以委托被起诉人所在地的法院帮忙送达相关文书。 邮寄送达是通过邮政企业以挂号信等方式将诉讼文书寄给被起诉人。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就像我们平常寄重要信件一样,通过邮政系统来传递。 转交送达适用于一些特殊的被起诉人,比如军人、被监禁的人等。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法院会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就像是在广泛的范围内发布寻找被起诉人的消息,经过一定时间就当作被起诉人已经知道了相关诉讼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