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后法院会如何通知?


当一个人被起诉后,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来通知当事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常见的通知方式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书面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这种方式是法院最常用的通知方法,法院会将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直接送到被起诉人的住所、工作单位等地方。送达时,需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这些文件。 其次是留置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被起诉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达人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然后把法律文书留在被起诉人的住所,这种情况同样视为已经送达。 再者是电子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现代信息化的背景下,法院也会使用电子方式送达。只要经过被起诉人同意,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发送法律文书。当这些送达信息到达被起诉人的特定系统时,就视为已经送达。不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果要通过电子方式送达,需要被起诉人提出不需要纸质文书才行。 还有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要是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法院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政机构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当作送达日期。 最后是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被起诉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前面提到的各种方式都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法院会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就视为已经送达。 总之,法院在通知被起诉人时会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以确保被起诉人能够知晓诉讼情况。如果您担心错过法院的通知,建议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留意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