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优先与公平原则会有怎样的冲突?


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都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意思自治,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行。而公平原则呢,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显失公平。 在很多情况下,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是相互协调的。当事人基于自己的意愿达成的协议,往往也符合公平的要求。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两者会产生冲突。比如在一些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相对方可能由于没有其他选择,只能接受这些条款,这就是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然而从公平的角度看,这样的协议可能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我国《民法典》中对这种冲突情况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意思自治优先与公平原则发生冲突时,如果协议的订立过程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劣势,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相关的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一方面,不能轻易否定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显失公平的情况视而不见。所以,如果遇到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冲突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