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了发保底工资合法吗?
我在上海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公司只给我发保底工资,我觉得不太对劲。我想知道这种做法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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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伤期间发保底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而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员工在工伤期间,单位应该按照员工受伤前的实际工资福利待遇来发放工资,而不是只给保底工资。 例如,某员工受伤前每月工资为8000元,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各项福利,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也应该每月按照8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能只发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遇到这种单位只发保底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也可以向工会求助,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若协商、投诉都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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