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如何认定的,其效力如何?


表见代理是一个在民事法律领域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却以公司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通常表现为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让相对人产生了合理信赖。例如,公司曾经让小王多次代表公司和某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后来没有通知该客户小王已无代理权,此时客户基于以往的合作有理由相信小王仍有代理权。再者,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比如签订的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明确了表见代理的效力。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就如同有权代理一样有效,被代理人要受到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约束。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小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例子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相对人来说,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保护机制,让相对人在有合理信赖的情况下,其与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制度也提醒其要妥善管理授权,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导致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向行为人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