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如何产生的?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和合作方有一些经济往来,对方欠我钱。我现在占有对方的一批货物,就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能拥有留置权,是只要对方不还钱我就能留置,还是有其他条件呢?特别想了解留置权产生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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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东西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比如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依据合同占有保管物;运输合同里,承运人按约定占有运输的货物。像那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占有,是不能产生留置权的。这一规定出自《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为留置权的产生奠定基础。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意思就是到了债务人该还钱的时候,他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履行期限还没到,债权人通常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例如双方约定好了还款日期,在这个日期没到之前,债权人不能因为担心对方不还钱就留置其动产,只有当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没有还钱,债权人才有可能留置其占有的动产。 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一般要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除外。举个例子,在加工承揽合同里,承揽人因为加工工作产生的报酬债权,和对加工物的占有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在留置时不受这一限制,企业间只要满足前面两个条件,即使动产占有和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能产生留置权。 当以上这些条件都满足时,留置权就产生了,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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