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如何申请成立?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定条件时,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即可依法成立,并非像申请某些行政许可那样有特定的申请流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比如常见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里,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等。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要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例如在保管合同里,如果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保管物,那就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到了债务人应该履行债务的期限,而债务人却没有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成立留置权。这是因为只有债务到期未还,才涉及到需要通过留置动产来保障债权实现的问题。要是债权人的债权还没到清偿期,即便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一般也不能行使留置权。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占有动产和享有的债权得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定作人没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对该原材料就可以设立留置权,因为原材料的占有和加工费的债权都源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另外,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此外,还存在一些不得成立留置权的情况。比如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 相关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就是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自动成立,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