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如何成立?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一个客户拖欠货款,我扣下了他一批货物。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留置权是否成立,留置权到底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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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依据合同等合法的方式占有,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乙修理厂基于修理合同合法占有了甲的汽车。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夺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不能成立留置权的。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但债务人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还是以刚才的汽车修理为例,双方约定修理完成后甲立即付款,乙修理好汽车后,甲却拒绝付款,此时乙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是基于该动产而产生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运输了一批货物,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因为运费债权的产生和这批货物的运输有直接关系。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留置权才能成立。当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要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留置权人也有权利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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