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如何分割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操作方式。 首先,要明确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用,它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这里的“应当取得”指的是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 对于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因为数额已经确定,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 然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便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需连续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才能在退休时享有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利益,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在离婚诉讼时也无法预测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 不过,法院虽不能对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相关概念: 应当取得:指当事人已退休,有享受养老保险金基本条件,但因某种原因未领取到手的情形。 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组成部分,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形成的账户。 社会统筹账户:养老保险金组成部分,由单位缴纳部分形成,用于统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