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合同纠纷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分割确实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就是和保险公司签合同并要交保费的人,保险人就是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离婚时一般是要进行分割的。不过,具体分割要根据不同保险种类来考虑。 对于人身保险:如果是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以孩子为被保险人,有两种分割方式。一是双方都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通常由抚养孩子的一方继续履行,有些法院认为这是对孩子的赠与,属于孩子财产,离婚时不分割;二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那就可以分割保险合同的退款或者现金价值,如果一方同意解除另一方不同意,一般同意继续履行的一方按照保险合同的退款金额或者现金价值折价补偿不同意的一方。要是以夫或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同样有两种方式,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就分割退保金额或者现金价值;若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要综合具体情况,通常同意继续履行的一方按照离婚时保险合同已缴纳的保费金额或者现金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但要知道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是未知的。 对于财产保险,这类保险合同的分割要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保险合同的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时保险合同纠纷的分割,先看保险性质、购买时间以及夫妻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态度等因素,能协商最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相关概念: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