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保险的规定较为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要明确一个大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处理离婚财产包括保险相关问题的基础。 对于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财产险方面,普通家庭财产险是需要分割的。一般要拿着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然后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 。这两种保险类型有区别,普通家庭财产险是消费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返还型。 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中,如果是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通常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保险法》和《民法典》在这部分有冲突,《保险法》规定不能在投保人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退保。所以常见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离婚后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者直接退保,把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当投被保人是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被要求人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不影响保单效力。若受益人为对方,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也有不同的规定:财产险中,若用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就是共同财产;如果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要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方面,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其中有对方一半。 此外,像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缴费期结束,属于个人资产,不进行分割;如果缴费期没有结束,按婚后缴费的现金价值一半分割给另一半;要是能证明婚后缴费是用自己个人账户钱交保费,则不分割。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





